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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员工学习照片)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场所内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需提供此项材料)

场所平面布置图

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依法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需提供此项材料)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依法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需提供此项材料)

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依法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需提供此项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租赁或转让合同

现场办理流程:窗口受理→任务分工→承办人检查→法律审核→领导审批→审批结果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