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生活百科

如何认定事后感谢类的行贿

如何认定事后感谢类的行贿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如何认定事后感谢类的行贿

给人帮忙,事后感谢一下,对一般人来说,或许是人之常情;三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就不同了,他们手中掌握着公权力,如果为私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可能要涉嫌犯罪了。对于送礼的人说,也是这样的。认定事后感谢类的行贿,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从行贿对象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认定。

行贿和受贿总是相伴而生的,受贿要求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主体要求之后,要需要对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做了事情。如果是救助落水人,则不是职务上的便利,即使给点感谢费,也是可以的。

从获得了利益认定。

行贿的目的,当然是获取利益。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因为获得利益而感谢的,应当认定为行贿。

从事前是约定认定。

在办事之前双方已经约定好,事情办成之后给予一定的好处费。事后,给办事的人一定金额的礼品或钱财作为感谢的,应当认定为行贿。

对方暗示事后行贿的。

办事对象虽然没有明说,但是在办理的时候,通过语言和行为,足以使行贿人认识到事后需要酬谢。事情办好后,按照办事人的暗示进行感谢,应当认定为行贿。

从感谢金额来认定。

和受贿一样,行贿也要就一定的金额,目前行贿追诉的标准是三万元,特殊的情况一万元以上及够了。如果但是买了礼品,达不到上述标准,则也不构成行贿罪。

正常办事,小额费用感谢,不构成行贿。

从上面可以看出,在职责范围内正常办事,客观上给办事的人造成便利或利益,办事人发自内心,不超过法定标准的感谢,一般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