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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干货

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干货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干货

支付业务许可证就是一个支付工具,可以针对所有行业和用户提供支付解决方案。

要想进入第三方支付行业,拿牌必须要前期付出的成本支出支持方面:

企业具备的条件(有相应的注册资本、人才、场地)

主备机房搭建(自建或租用)

支付系统平台(自主研发或购买)

支付系统检测、认证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1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2

上海市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

3

银行卡检测中心

4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5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6

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软件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

7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安全技术检测中心

  

8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9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信息化工程总体研究中心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